央行等四部门发布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9〕第5号(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

办法规定,信用评级机构由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投资人、评级委托人或者评级对象利益造成严重损害的,由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给予警告,并处相关评级业务收入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者评级业务收入无法计算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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