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
11月17日,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台《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自11月18日起施行。《通知》出台有什么考量?成都市住建局进行了解读。
新政出台背景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的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供需两端综合施策,切实支持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坚决遏制投机炒房,助力成都市全面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经成都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制定出台《成都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区域限购措施的通知》。
新政主要考量
出台《通知》的主要考量是什么?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目前成都市限购区域划分较多,购房规则复杂,群众购房便利度不高。其次,局部区域受资源约束等影响,住房市场供需不匹配。
第三,部分区域群众购房选择范围较小,尤其是户籍或缴纳社保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的居民家庭,无法在龙泉驿区、双流区等相邻区域购买住房,增加了新市民、青年人的购房压力,不能切实满足刚性住房需求。
第四,部分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生活工作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虽群众有购房意愿且该区域住房供应充足能满足合理住房需求,但无购房资格,无法真正实现安居乐业。
新政主要内容
为在更大范围内促进供需匹配、职住平衡,支持购房群众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通知》对成都市限购区域进行了优化,将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该区域内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以及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均可在该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该区域购房套数、户籍社保年限等住房限购要求保持不变。
为支持在郊区区(市)县生活工作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刚性住房需求,成都市优化了郊区区(市)县限购措施,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区域内生活工作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内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权威解答
1 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的限购区域是如何划分的?
答:上述区域已统一为一个住房限购区域,具备其中任一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可在上述任一区购买住房。同时,具备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也可在上述任一区购买住房。
2 具有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成都高新区西部园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购房资格的居民家庭,能否在成都高新区南部园区购房?
答:不能。
3在成都东部新区、青白江区、新津区、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和蒲江县生活工作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购买住房吗?
答:在该区域工作生活且无自有产权住房的非成都市户籍居民家庭,可在该区域购买一套住房用于自住。
华西都市报-封面新闻记者 朱宁
成都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顺位
为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规范成都市房地产市场销售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11月17日,成都市住建局、成都市司法局联合出台《关于优化完善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有关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进一步优化完善成都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住房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相关规定。
优化完善销售方式
《通知》在三方面优化完善销售方式。首先,不再区分居民家庭购房资格的顺位。登记购房人的资格复核不再按照户籍所在地、稳定就业地及社保年限进行顺位排序。
将原来的无房居民家庭、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普通购房家庭三类优化为两类,即无房居民家庭(含棚改货币化安置住户,以下简称“无房(棚改)家庭”),以及普通购房家庭。
其次,符合下列三类情形之一的,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不再实施公证摇号:首次开盘的“双限地”项目及其后续批次房源;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房源;登记购房人数在房源数(不含200平方米及以上)2倍以内的房源。
第三,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且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房源,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
其中,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2倍(含)至3倍之间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无房(棚改)家庭优先选购的房源不低于对应房源数的70%,剩余房源用于普通购房家庭选购。
登记购房人数在其对应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对所有报名成功的无房(棚改)家庭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若无房(棚改)家庭不足房源数3倍的,由普通购房家庭按照公证摇号顺序递补。
需注意的是,实行公证摇号的项目,报名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所有报名成功的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均参与公证摇号排序,公证摇号排序结果将对外公示,并作为购房资格复核及按序选房的依据。
优化完善销售流程
《通知》规定,在报名登记方面,购房申请人凭“购房资格预审码”,通过成都市住建局网上政务大厅或者“天府市民云”手机应用客户端购房登记系统进行报名登记,报名登记时间不少于1天。未取得“购房资格预审码”的,购房登记系统不接受其报名登记。
在公证摇号与公示方面,报名登记结束后,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2倍及以上的,住建部门及时将报名结果反馈至开发企业,并将报名成功的所有登记购房人名单推送公证机构,由公证机构按照无房(棚改)家庭、普通购房家庭两类,实施公证摇号排序,并将摇号排序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
针对购房资格复核与公示,《通知》也进行了明确。
首先,资格复核方面,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3倍以内的,对所有报名成功的登记购房人进行购房资格复核;登记购房人数在其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按照公证摇号排序结果进行购房资格复核,复核确认的登记购房人数达到其房源数3倍时,复核工作结束。
在公示方面,复核结束后,市区两级房屋交易部门将复核名单提交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将名单在天府市民云、企业网站、商品房销售现场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天。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对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应再次进行公示,不再受理异议。经公示无异议的复核名单,作为按序选房的依据。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公证机构应对复核名单予以证据保全。公示期结束后,未进入复核名单的登记购房人资格自动解锁,登记购房人即可参与其他项目的报名登记。
针对选房,《通知》规定,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的,应当确保商品住房销售过程公开、公平、公正,鼓励企业组织在“天府市民云”线上选房。
实施公证摇号排序选房的,开发企业负责做好购房人到场登记、按序选房、选房确认等工作,公证机构负责选房全过程监督,并做好证据保全。剩余及退出房源,由开发企业自行组织销售。
《通知》自11月18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