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买房租房有重大变化!

中国房产信息港 姝淇

  7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启用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和住房租赁等4个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买房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

  7月1日起,浙江将正式启用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和住房租赁等4个合同示范文本。

  签订买房租房合同需要注意哪些事项?今天,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相关消费提示,并以案例形式解读房屋买卖、租赁中的主要违法类型。

新华社资料图

  近日,浙江省建设厅、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发布2023版《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现售)》《浙江省存量房买卖合同》《浙江省房屋租赁合同》4个示范文本。

  省市场监管局有关负责人向橙柿互动记者介绍,从7月1日起,消费者购买期房、现房、二手房或者租房,都可参照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2018版的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省市场监管局提醒广大消费者在房屋买卖、住房租赁时需注意以下事项:

  一、建议要参照新版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消费者可以通过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查询中心-合同示范文本库查询新版商品房买卖和住房租赁等合同示范文本。

  二、建议注意比对合同与示范文本

  合同订立时,建议消费者仔细与示范文本进行比对,对经营者在合同示范文本基础上,作出的修改或增加的格式条款,务必仔细阅读、并与经营者充分协商。

  三、及时反馈不公平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条款。消费者如果发现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作出减轻或者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情形的,可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提供线索。

  四、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关系即成立,当事人须自行承担合同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法律后果,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方式处理。

  那么,房屋买卖、租赁中有哪些主要违法类型条款?

  案例1: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型号因厂家停产或关闭,导致出卖人无法按约定配置安装的,出卖人有权在不通知买受人的情况下自行选择品牌或品质不低于约定的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予以替代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评析:《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销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该条款约定,合同已备案确定的装修价款及装修标准,出卖人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单方变更装修材料、装修标准,不视为违约,排除了买受人权利、减轻或免除自身责任。

  修改建议:合同中约定的装修材料、设备的品牌或型号因厂家停产或关闭,导致出卖人无法按约定配置安装的,出卖人在取得买受人同意后,可选择品牌或品质不低于约定的品牌和型号的产品予以替代。

  案例2:买受人逾期付款在30日之内,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双方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出卖人逾期交房的,买受人给予90日的宽展期,且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宽展期届满后仍未交房的,出卖人自交付期限届满后第91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买受方支付已交房价款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评析:此条款属于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不公平格式条款。出卖人延期交房时,买受人须给予90日的宽展期,且不追究其违约责任,宽展期届满后仍未交房的,按日向买受人支付万分之零点一的违约金。但买受人逾期付款时,30日内,出卖人可主张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超过30日的,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卖双方的违约责任严重不对等。

  修改建议:修改违约责任约定,使双方违约责任对等。

  案例3:租赁期满,乙方应依据《房屋交割清单》即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保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房内清洁,如有留置的任何物品,甲方有权清理丢弃。

  点评意见: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相关规定,合同终止后,承租人遗留在房屋内的物品,除承租人明示放弃所有权外,承租人仍对物品享有物权。本条款事先约定承租人放弃房屋内滞留物品的所有权,系以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修改建议:租赁期满,乙方应依据《房屋交割清单》即日将承租的房屋及设施设备交还甲方,并保证房屋设施设备完好、房内清洁。